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4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被 告 林江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