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重秩字第3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尚建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2年3月7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12397390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尚建福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強力膠壹條及強力膠殘渣袋壹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2年2月16日10時3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扣案之強力膠1條及強力膠殘渣袋1個。 (三)現場照片乙張。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之行為,應依該條論 處。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 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諭知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處 罰。又扣案之強力膠1條及強力膠殘渣袋1個,係被移送人所 有,供違反本件行為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沒入之。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22條第3項前段及第66 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