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6418號
KSDV,112,司執,6418,2023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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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418號
債 權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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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國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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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橘攝國際婚紗攝影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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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玉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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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函查債務人的財產所得資料,經查,債務人 於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玉山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處有開戶資料,而前開第三人均址設於台北市 大安區,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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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橘攝國際婚紗攝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