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418號
債 權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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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國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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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橘攝國際婚紗攝影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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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玉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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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函查債務人的財產所得資料,經查,債務人
於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玉山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處有開戶資料,而前開第三人均址設於台北市
大安區,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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