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2947號
KSDV,112,司執,12947,2023020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947號
債 權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林洪立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詹智鈞  
           住同上
債 務 人 吳柯寶珠即揚民企業行(00000000)
           設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黃玉燕  住○○市○○區○○路000號十三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柯良雄  住○○市○○區○○路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等均址設於高雄市左營 區,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