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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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劉明杰
債 務 人 郭蕙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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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郭俊廷
債 務 人 劉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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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丙○○對第三人高雄市私立童話
城堡外語短期補習班文華分班之薪資債權、債務人甲○○對第
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復聲請本院調
查債務人於勞工保險局現投保單位後並為強制執行,依債務
人最新勞保投保資料查詢結果所示,除查無債務人乙○○之投
保資料外,另債務人丙○○已於民國111年3月31日自高雄市私
立童話城堡外語短期補習班退保,現僅投保於第三人高雄市
私立那加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
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3日內提出主張債務人丙○○現仍任職於
第三人高雄市私立童話城堡外語短期補習班文華分班之相關
釋明文件,並載明逾期未報,本院逕依調查所得勞工保險投
保資料為強制執行,該函文已於同年2月3日送達予債權人,
然債權人迄未提出釋明文件,此有本院收狀收文紀錄查詢在
卷可稽,難認債務人丙○○於第三人高雄市私立童話城堡外語
短期補習班文華分班有薪資債權可供執行,又因第三人富邦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私立那加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中心之設址,分別位於臺北市松山區、高雄市左營區,均非
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橋頭地方
法院就本案俱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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