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217號
KSDV,112,司執,1217,2023022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劉明杰
債 務 人 郭蕙瑩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郭俊廷
債 務 人 劉合格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丙○○對第三人高雄市私立童話 城堡外語短期補習班文華分班之薪資債權、債務人甲○○對第 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復聲請本院調 查債務人於勞工保險局現投保單位後並為強制執行,依債務 人最新勞保投保資料查詢結果所示,除查無債務人乙○○之投 保資料外,另債務人丙○○已於民國111年3月31日自高雄市私 立童話城堡外語短期補習班退保,現僅投保於第三人高雄市 私立那加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 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3日內提出主張債務人丙○○現仍任職於 第三人高雄市私立童話城堡外語短期補習班文華分班之相關 釋明文件,並載明逾期未報,本院逕依調查所得勞工保險投 保資料為強制執行,該函文已於同年2月3日送達予債權人, 然債權人迄未提出釋明文件,此有本院收狀收文紀錄查詢在 卷可稽,難認債務人丙○○於第三人高雄市私立童話城堡外語 短期補習班文華分班有薪資債權可供執行,又因第三人富邦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私立那加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中心之設址,分別位於臺北市松山區、高雄市左營區,均非



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橋頭地方 法院就本案俱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