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2064號
KSDV,112,司執,12064,2023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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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06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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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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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蔡寬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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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穎昌工程行之薪資 債權,惟上開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路000○00號1樓,非 本院轄區,另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 並為強制執行,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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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