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1618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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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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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張梓凡即張欣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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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調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及執行對第三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業部之存款債權,營業所臺北市南港區
經查債務人勞保投保於第三人欣旺利實業有限公司,其事務
所在臺南市,是本院無執行標的。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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