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1041號
KSDV,112,司執,11041,2023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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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104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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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劉淼超
債 務 人 許福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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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址設於桃園市○○區○○○ 路000巷00號三樓,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 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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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