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085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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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文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孫紫芳即孫台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陳明債務人孫紫芳即孫台芳現無財
產可供執行,請求執行法院逕行核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
設籍高雄市左營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應屬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