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588號
債 權 人 小港太子龍邸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夏傑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菽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王菽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貴委員會經區公所備查立案之證明及夏傑興當選為主任
委員經報備之證明。
三、提出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四、存證信函(影本一份)、送達回執(影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