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曾珮雯
江兆瑛
曾進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捌佰捌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曾珮雯邀同債務人曾進坤、江兆瑛為連帶保證
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4
7,884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依
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
,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
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曾珮雯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
未果,債務人曾進坤、江兆瑛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
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172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47,884元 江兆瑛、曾珮雯、曾進坤 自民國111年9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年息2.275% 001 新臺幣447,884元 江兆瑛、曾珮雯、曾進坤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2.4% 001 新臺幣447,884元 江兆瑛、曾珮雯、曾進坤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47,884元 江兆瑛、曾珮雯、曾進坤 自民國111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