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杜瑞媛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附設高雄看守所女子分所
選任辯護人 蕭縈璐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志清
選任辯護人 吳麗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瑞媛、楊志清羈押期間,均自民國112年2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杜瑞媛、楊志清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等被訴 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復經判處有期徒刑20年及無期徒刑,有事實足認 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 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111年9月22日第一次 執行羈押,嗣於同年12月2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屆滿前,裁定 應自同年12月22日起延長羈押,茲羈押期間又將於112年2月 21日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認其等前開殺人犯罪嫌疑重大,復經本院各 判處有期徒刑20年,且重罪常伴隨有逃亡之情事,被告面臨 上開重刑判決,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增加 ,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 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因此,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 ,本院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執行 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暨增進重大之公共 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2月22日起延長羈押 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李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