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4604號
ULDV,112,司執,4604,2023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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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604號
債 權 人 周棋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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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沈高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欽大玻璃股份有 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等。惟該第三人公司所在地位於南投縣, 則應由該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是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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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