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052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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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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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蕭英彬
債 務 人 顏連圳(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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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顏志豪(即顏連圳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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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顏莛蓁(即顏連圳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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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顏連圳之勞工退休金等。
惟該第三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為臺
北市中正區,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瑛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