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3674號
ULDV,112,司執,3674,2023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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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674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臺西鄉農會
           設雲林縣○○鄉○○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漢樹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集泰  
           住同上    
債 務 人 許因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 高雄市鳳山區,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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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