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19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至3
樓、8樓及68號1樓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住○○市○○區○○○路0段00號1至3
樓、8樓及68號1樓
代 理 人 陳慧玉 住○○市○○區○○○路000號6樓
電話:00-0000000*6570
債 務 人 湯家銘即湯棋豐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新北市土城 區,有債權人聲請狀暨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 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