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52504號
債 權 人 張秉宏
張茂欽
張四村
黃秋生
0000000000000000
張世權
張麒麟
張吉銘
0000000000000000
張哲維
張文銘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張神其
李銘懊
張文議
張慶瑞
0000000000000000
沈相煌
沈進生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
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
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經本院
於民國112年1月2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
年月4日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
書、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本院民事執行處查詢簡答表
、本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依上開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
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傅俊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