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684號
聲 請 人 吳俐瑩
聲 請 人 葉耀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李金華於民國111年9月15日死亡 ,因聲請人等不欲為繼承,因此具狀聲明拋棄繼承等語。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是 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另僅有法定順序之繼承人得為繼 承,如非法定繼承人,自依法不得繼承,苟聲明拋棄繼承, 則因其非繼承人而於法不合。
三、經查,被繼承人陳李金華死亡,有除戶謄本附卷可稽。惟查 ,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所載,聲請人吳 俐瑩、葉耀聰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媳、婿,對於被繼承人而言 非繼承人,依法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並無繼承權,其向本院 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