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85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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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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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卓木新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
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
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又被告既已無
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復
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2年2月17日聲請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
惟查,相對人已於108年1月8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乙紙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時,相對人既
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以之為執行債務人,即屬不合法。
又聲請人復未聲請改對相對人之繼承人執行,從而,依上開
說明,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