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6287號
TNDV,112,司執,16287,2023021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62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陳守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併案執行相對人所有坐落於屏東縣崁頂鄉之 土地,依前揭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麗秋

1/1頁


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