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866號
聲 請 人 黃靜宜(即黃瑞明之繼承人)
黃淇宣(即黃瑞明之繼承人)
黃健洲(即黃瑞明之繼承人)
黃昱杰(即黃瑞明之繼承人)
邱靖雅(即黃瑞明之繼承人)
邱琪茹(即黃瑞明之繼承人)
邱宗勝(即黃瑞明之繼承人)
邱莓桂(即黃瑞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謝李阿紅之繼承人謝化民、謝桂香、謝桂
秋、謝桂芬、謝桂齡、謝輔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謝李阿紅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 院以69年度(全)第188號裁定,准債權人謝李阿紅提供擔 保後,對於債務人黃瑞明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本院以69年 度全執字第655號假扣押執行程序查封債務人黃瑞明之財產 ,惟債權人謝李阿紅迄未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另債務人黃 瑞明於民國106年8月23日死亡,債權人謝李阿紅於108年6月 7日死亡,故由聲請人即債務人黃瑞明之繼承人依民事訴訟 法第529條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謝李阿 紅之繼承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繼承 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家事庭通知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69年度全 執字第655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卷宗審核無訛,惟相對人之被 繼承人謝李阿紅與聲請人之被繼承人黃瑞明間就前開假扣押
裁定之本案,已提起訴訟,有本院69年度訴字第620號民事 訴訟事件繫屬本院,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份附卷可 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69年度訴字第620號民事裁判 書原本及辦案進行簿審核,該判決原告謝李阿紅與被告之一 黃瑞明之姓名及地址與假扣押裁定之記載相符,判決主文記 載之債權本金金額與假扣押裁定主文記載相同,故認定該判 決債權與假扣押債權係屬同一債權。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 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