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全字,111年度,285號
TYDV,111,全,285,2023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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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285號
抗 告 人 台灣大隱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吟媚

相 對 人 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啓航參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樹民
相 對 人 林志六
銀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建發
相 對 人 普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事件,對於民國
112年1月12日本院111年度全字第2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準用同法 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之111年度全字第285號 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抗告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 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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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大隱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