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233號聲 請 人 吳月萍 相 對 人 吳俊毅即愛立康藥局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本票裁定事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二、債務人吳俊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年籍生日 等足識別身分之資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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