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233號
PCDV,112,司票,1233,202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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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233號
聲 請 人 吳月萍


相 對 人 吳俊毅即愛立康藥局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裁定事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吳俊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年籍生日
等足識別身分之資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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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