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104號
PCDV,112,司促,2104,2023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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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04號
債 權 人 郭明雄
郭明裕
郭才福
郭連生
郭信良
郭信呈
郭佩伶
郭美伶
郭上源
郭建忠
郭建強


債 務 人 郭連福



一、債務人應(一)向債權人郭明雄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
參佰捌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向債權人郭明裕給付貳萬陸
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向債權人郭才福給付壹仟柒
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四)向債權人郭連生給付壹仟柒佰伍
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五)向債權人郭信良給付壹萬貳仟伍佰壹
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六)向債權人郭信呈給付壹萬貳仟伍佰
壹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七)向債權人郭佩伶給付壹萬貳仟伍
佰壹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八)向債權人郭美伶給付壹萬貳仟
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九)向債權人郭上源給付肆萬捌
仟參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十)向債權人郭建忠給付貳萬肆仟壹
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十一)向債權人郭建強給付貳萬肆仟
壹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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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