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1年度,20號
PTDV,111,司執消債清,20,2023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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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

債 務 人 林明熴
代 理 人 熊健仲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72號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所有權應有部分1181/18896)、同段497-6地 號土地(權利範圍:所有權應有部分3/72)之清算財產,經 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予以變價之必要,爰選任臺灣 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設高雄市○鎮區○○○ 路00號18樓之8,法定代理人黃作鈞)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 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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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部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