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行執字第5號
債 權 人 陸軍裝甲第五四二旅
代 表 人 譚芳榮
代 理 人 陳信雄
陳志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諶祐德間就償還公費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未
據債權人提出完整執行名義。茲命債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本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7號行政訴訟判決確
定證明書正本供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張軒豪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