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25號
原 告 許素媛
丁子娟
丁杯
丁啟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被 告 臧振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