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抗 告 人即相 對 人 李景松 抗 告 人即債 務 人 李金美 一、上列抗告人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1年度司拍 字第143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3 1日裁定提起抗告。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 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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