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43號
CYDV,111,司拍,143,2023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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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抗 告 人即
相 對 人 李景松
抗 告 人即
債 務 人 李金美
一、上列抗告人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1年度司拍
字第143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3
1日裁定提起抗告。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
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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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