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1年度,130424號
KSDV,111,司執,130424,2023013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3042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勁瑋即朱塋仁朱育仁間清償債務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地號上之無 門牌未保存登記建物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執行法院如發見債務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 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 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17條定有明文。又債權 人查報之財產是否確屬債務人之財產,執行機關僅能就財產 上之外觀認定。
二、查債權人持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1469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並檢附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另案(即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 公司107雄金職午字第53號拍賣公告,本院案號為106年度司 執字第79770號,下稱另案)拍賣公告等影本資料,主張坐 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地號上之「無門牌 未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另案執行時,暫編建號 為大寮區明善段45建號)係債務人所有,聲請強制執行上開 建物等語。惟觀諸債權人所附債務人前開財產清單,債務人 所有之財產,並無不動產,再經本院調取另案執行卷宗查察 結果,除現場執行時,有債務人配偶在場之說詞外,並無其 他可資釋明該建物確係債務人出資興建之相關文件,經本院 於民國111年12月9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主張系爭建 物確屬債務人所有之相關釋明文件,該執行命令已於同年月 13日送達予債權人,惟債權人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 書、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則債權人聲請 強制執行系爭建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