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1年度,52388號
ULDV,111,司執,52388,202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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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52388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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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務 人 杜彥稹即杜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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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車籍等資料,並聲請於 查詢有效果時准予強制執行云云。惟該第三人所在地或應為 執行行為地不明,則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又債務人之住居所地為新北市板橋區,應由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 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瑛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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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