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字第1號聲 請 人 劉清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昭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明焜間假處分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5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