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全字,112年度,1號
TNDV,112,全,1,2023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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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1號
聲 請 人 劉清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昭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明焜間假處分事
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5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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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昭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