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昱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奕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而 上訴不合程式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 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惟未表明對於原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 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於法自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