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112年度,11號
TYDV,112,拍,11,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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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謝凱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周秋鸞(即周珍香之繼承人)、周秋容(即
周珍香之繼承人)、呂順源(即周珍香之繼承人)、呂順燈(即周珍
香之繼承人)、周智斌(即周順清之繼承人)、徐月雲(即周順清
繼承人)、周冠宇(即周順清之繼承人)、周秀玉(即周順清之繼承
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
二、請具狀表明明確之相對人姓名及可合法送達之住居所。
三、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准予拍賣

四、請表明明確之請求金額,並提出抵押債權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足資認定聲請人已合法受讓「原債權人陳文海對
被繼承人周珍香系爭20,000,000元債權」之相關證明文
件,並提出已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將債權讓與事實合法
通知被繼承人周珍香之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被繼承人周珍香周順清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
七、請提出被繼承人周珍香周順清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
統表」○○○○○○○○之填寫範例填寫,並應載明係
依戶政事務所資料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願就繼承
系統表之內容負法律責任)。
八、請提出被繼承人周珍香周順清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
九、請提出被繼承人周珍香周順清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
繼承之相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
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十、請提出對被繼承人周珍香周順清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
函及回執(須表明應返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
籍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
十一、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十二、請提出聲請人謝凱雯為權利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
押權設定(變更、讓與)契約書影本。
十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
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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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