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427號
異 議 人 桃園市木匠的家關懷協會
法定代理人 楊敏生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 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二、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 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11年12月8日送達正本於異議 人,而本件聲請之提出,則為民國112年1月3日,顯逾法定 期間,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