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43號
CYDV,111,司拍,143,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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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王秋翔
相 對 人 李景松

債 務 人 李金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抵押之不動產如 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 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此有民法第881條 之17、第873條及第86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李金美於民國(下同)91年11月 2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 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8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 1年11月22日起至131年11月22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李金美欠款172,73 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1年3 月1日移轉於相對人李景松,並依法登記完畢,然不影響聲 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不動產異動索引及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29300號債權憑證等資料為證,本件聲請經核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本院於112年1月7日通知相對人李 景松及債務人李金美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李金美 於112年1月11日具狀陳報並未積欠聲請人任何債權金額等語 ,惟按非訟法院僅對於聲請人所提證明文件而為形式審查, 並無實體審認之權限,債務人李金美上開陳述,已涉及實體 上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存在而有所爭執,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 尋求救濟,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埤子頭 393-102 28.00 1分之1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權利 範 圍       備考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騎 樓 合   計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 積單 位 001 643 嘉義市○○里00鄰○○○村000號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 住家用 木造 2層 24.72 28.72 6.08 59.52 平方公尺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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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