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20號
原 告 柯子鴻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被 告 張立孝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自字第12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案被告張立孝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自 字第12號刑事判決就準誣告部分諭知無罪、業務上文書登載 不實部分諭知自訴不受理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 原應予以駁回,惟原告已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提 出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蕭一弘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