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重更一字,111年度,2號
KSHM,111,上重更一,2,2022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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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杜瑞媛



現羈押於法務部○○○○○○○○○附設 高雄看守所女子分所
選任辯護人 蕭縈璐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志清



選任辯護人 吳麗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家暴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瑞媛楊志清羈押期間,均自民國111年12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杜瑞媛楊志清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 訊問後,認被告所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 之虞,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 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執行,於111年9月22日執行羈押,至111年12月21日第一 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詢問被告後,被告杜瑞媛之辯護人雖主張:證據調查已 大致完成,被告於入監前有固定之住所等語;被告楊志清之 辯護人主張:證人之證述前後不一,證據復已大致調查完畢 ,並無串證之虞,且被告有固定之住居所,亦無逃亡之虞等 語。然本院前此並未以有串證之虞作為羈押之原因,因此串 證與否並非羈押之原因,而依卷存之證據,被告等殺人罪嫌 確屬重大,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等所犯係殺人重罪 ,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各判 處有期徒刑20年及無期徒刑之重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 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 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有 相當理由可認被告等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為防免其實 際發生,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



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 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 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12月22日起,延 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李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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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