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全字,111年度,81號
TNDV,111,全,81,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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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胡玫玲
相 對 人 鵬升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聿軒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111年度訴字
第1962號),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37萬元或同額之102年度甲類第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109萬8499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以新臺幣109萬8499元為聲請人供擔保或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鵬升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鵬升公司) 前邀同相對人楊聿軒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9年6月24日向 聲請人申請公司週轉金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300萬元, 並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8成,借款期間3年,償還 方式約定依年金法計算,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借款利率約定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 率1.655%浮動計息,目前以年息3.125%計算,並約定倘未按 期攤還本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 過6個月部分,按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鵬升公 司自111年10月24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依約上開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鵬升公司應向聲請人償還本金109萬8499元, 並給付逾期利息及違約金,楊聿軒就此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依111年12月22日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查詢資料顯示, 鵬升公司於全體金融機構授信總金額高達4177萬9000元,其 中部分已轉列催收款項,其最新票信紀錄亦顯示有存款不足 之退票紀錄,又鵬升公司並自同年11月7日起即辦理停業, 無法期待其回復營業並依約還款。楊聿軒為鵬升公司全額之 出資人,對公司經營之成敗負完全責任,為防止相對人進一 步脫產而逃避上開借款債務,設若不予即時聲請本院對相對 人為假扣押,任由其自由處分財產,聲請人就之債權日後有



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如認釋明仍有不足,異議人 願供擔保以代釋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523條規定 ,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於109萬8499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 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其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 ,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 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是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就假扣押之原因,絲毫未 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者,固應駁回其聲請,惟如經 釋明而有不足,債權人復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 仍得命供擔保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准為假扣押。所謂假扣押 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 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其情形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 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 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為限。倘債務人對債權人應 給付之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經催告後仍斷然拒絕 給付,且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 將無法或不足清償該債權,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可認其日後 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時,亦應涵攝在內。 又稱釋明者,僅係法院就某項事實之存否,得到大致為正當 之心證,即為已足,此與證明須就當事人所提證據資料,足 使法院產生堅強心證,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者,尚屬有間。三、經查,聲請人就所主張相對人積欠上開借款之原因事實,核 與其提出之借據、經濟部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增補契約、授信 約定書、連帶保證書、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相符,堪認聲請 人就請求之原因已為相當之釋明。鵬升公司截至111年11月 於全體金融機構總授信餘額高達4177萬9千元,此有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存卷足憑,可知鵬升公司對外 已負擔有高額債務,參以鵬升公司之票據使用情形,已有因 存款不足而退票之情事,有台灣票據交換所票據信用資料查 覆單在卷可考,倘非其已有現金流不足之財務危機,殊無捨 棄票據信用不顧,任令所簽發之票據遭銀行退票之理,足見 鵬升公司已有無法清償對外債務之可能;加以鵬升公司自11 1年11月7日起辦理停業,停業期間為1年,有經濟部工商登 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足參,於此期間無法繼續營業,於無營 業利之情形下,難期其能清償上開借款;又楊聿軒為鵬升公 司全額之出資人,並擔任董事,兼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



,其與鵬升公司就上開借款同其利害,益徵相對人有藉停業 期間處分資產之可能,而有併同對楊聿軒為假扣押之必要, 聲請意旨主張就相對人日後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尚 非無據。雖聲請人之釋明尚有不足,惟其既陳明願供擔保以 補釋明之不足,本院認此釋明之不足,以擔保補之為適當, 爰依法命聲請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併諭知相對人如以主文 第2項所示金額為聲請人供擔保,或將該金額提存,得免為 或撤銷假扣押。
四、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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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鵬升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