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鴻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麟
相 對 人 利百代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門田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
假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352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此項規定於假處分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11年度全字第3 52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裁定及卷宗可稽。茲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95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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