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保瀚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保鋒
原 告 貝里斯商保瀚國際數位行銷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邱議輝律師
被 告 久泰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基正
被 告 昕隆環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軒詣
被 告 林紘瑋
吳紹義
吳柏曄
方靜宣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號0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李嘉慧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張湘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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