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1年度,35號
NTDM,111,原訴,35,2022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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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彼得



選任辯護人 盧兆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字第5968號、111年度偵字第6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111年12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等罪犯罪嫌疑重 大,未予羈押難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裁定自民國11 1年9月29日執行羈押。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跟 蹤騷擾防治法等罪之罪嫌仍然重大,且被告於短時間內連續 涉犯多次家庭暴力法及跟蹤騷擾防制法,有事實足認有反覆 實施之虞,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未予以羈押難以確保日 後審判程序之進行,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1 年12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被告之辯護人雖認本件被告 應無再犯可能,故無羈押之必要,惟被告羈押之原因仍在, 且有羈押之必要,業如前述,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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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