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筆錄
聲 請 人 陳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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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吳臺雄律師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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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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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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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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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黃心漪
代 理 人 林彥甫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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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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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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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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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郭國強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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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翁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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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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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02號前置協商調解事件於中
華民國111年11月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執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書 記 官 梁瑜玲
朗讀案由。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陳秋宏
聲請人代理人吳臺雄律師
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林彥甫
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如附表所示無擔保債權人新臺幣(下同)95萬
6,190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附表所示,並自民國111年
12月10日起,共分150期,履行期間年利率百分之1,於每月
10日匯款。
二、聲請人須按月向債權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聯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給付6,784元,銀行代號:803,繳款帳號為00
000000000000號,再由該銀行依附表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金
額撥付予其他債權人。
三、債權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人若一期未履行,未到期部分視同全數到期,並恢復依
原契約所約定之條件計算。
五、調解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上開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 請 人陳秋宏
聲請人代理人吳臺雄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林彥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梁瑜玲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