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全字,111年度,384號
TPDV,111,全,384,2022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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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高正義
代 理 人 賴國欽律師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工會

法定代理人 陳正雄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劉冠廷律師
陳宣邵律師
王 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 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 之處分;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 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請 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 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 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此規定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準用之,同法第526條第1、2項、第533條及第538條之4亦 有明定。次按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規定,為定暫 時狀態之處分,係就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重大之損害、 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似之情形,於必要時所為,係 屬衡平救濟手段之保全方法;而損害是否重大、危險是否急 迫,均屬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故於保全必要性之判斷,自應 於具體個案中經由利益衡量之觀點,綜合比較當事人、利害 關係人利益保護之重要性、本案勝訴之可能、有無不可回復 之損害及法秩序之安定和平之公益等,予以綜合衡量判斷; 是若該爭執之法律關係並無急迫性及欠缺為該處分之必要性 時,不論就其請求及原因之釋明是否已足,殊無准為定暫時 狀態處分之餘地(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48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㈠其為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工會(下稱相對人工 會)之會員代表,亦擔任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相對人第一銀行)之勞工董事,詎相對人工會於民國 111年8月26日召開第9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下稱系爭會員 代表大會),於未給予聲請人陳述意見機會之情形下,作成 「暫時停止聲請人勞工董事職務並送交監事會調查後再行處 理」之決議(下稱系爭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惟此決議結果 經相對人第一銀行母公司即第三人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第一金控)函覆公司法並無暫停董事職務之相關規 範,並稱聲請人仍具有勞工董事身分,顯見系爭會員代表大 會決議於法不合,具無效事由甚明。惟相對人工會竟仍基於 該無效之系爭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於111年10月7日召開第9 屆第1次臨時監事會議(下稱系爭監事會),作成「由監事 會製作調查報告並移送交下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討論」之決議 (下稱系爭監事會決議)後,再於同年10月21日召開第9屆 第2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下稱系爭理監事聯席會),通 過「聲請人符合本會董、監事代表人選任辦法第7條第2款事 由,予以解任」之決議(下稱系爭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足 見系爭監事會決議、系爭理監事聯席會決議亦均有無效事由 。
 ㈡又第一金控於系爭理監事聯席會決議作成後,於111年10月27 日以董事會決議解任聲請人為相對人第一銀行勞工董事職務 ,然該聯席會決議除具有瑕疵之外,相對人第一銀行勞工董 事代表之派任、解任皆須依財政部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 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要點(下稱系爭管理要點)送交財政部 為派免,非可由第一金控自行以董事會決議解除聲請人勞工 董事職務,是兩造就聲請人目前仍具有相對人第一銀行勞工 董事身分仍有爭執,則相對人工會即將於111年11月18日召 開第9屆第1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補選勞工董事,有使聲請人 擔任董事之權益有難以回復損害之可能,且因此遭受立即且 急迫之危害,而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性、急迫性。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請求准予本件定暫時狀態之假處 分,並願供擔保以補釋明等語。並聲明:⒈請准聲請人提供 擔保後,相對人工會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第9屆第1次臨時 會員代表大會,不得將相對人第一銀行第9屆勞工董事補選 ,列入該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議程內容;⒉請准聲請人得繼 續行使相對人第一銀行之董事職務。
三、相對人則陳述意見以:




 ㈠相對人第一銀行部分:因第一金控為其唯一股東,故其董事 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1、4項規定均係由第一金控指派,而 第一金控已於111年10月27日函知解除聲請人董事職務,故 就聲請人聲請事項,尊重本院判斷等語。
 ㈡相對人工會部分:聲請人於擔任勞工董事期間,利用職務之 便,自111年1月1日至同年8月26日止,除董事會開會期間之 外,皆以處理工會會務為由請假,而未至其工作崗位即相對 人第一銀行高雄區集中作業處執行上級主管派任之職務,更 有於銀行營業時間前往相對人第一銀行高雄分行干擾其他同 仁處理工作事務,已使相對人工會形象遭受負面影響。又11 0年底至111年初時,聲請人明知其無處理振興五倍券兌付之 權限,仍前往相對人第一銀行高雄分行接觸振興五倍券之相 關業務,破壞相對人第一銀行內部稽控制度。聲請人另藉由 其管理桌球室設施之便,長期獨佔桌球室門禁卡並放任非同 仁之人員出入,除造成其他同仁無從使用該休憩場所外,更 因門禁管理鬆懈而有危害銀行同仁人身安全之虞。以上均足 知聲請人利用其勞工董事之身分濫用職權,致相對人工會會 員對其觀感不佳,並就其是否適任勞工董事一職產生疑慮, 並產生勞工董事享有特權之負面印象,進而影響相對人工會 之凝聚力。再者,兩造固就聲請人之董事資格存有爭議,惟 聲請人所受損害僅有未能取得擔任勞工董事之兼職費用,此 損害尚得以金錢予以彌補,衡以聲請人已經第一金控函知解 任,如相對人工會未能即時補選出新一任勞工董事代表以繼 續行使勞工董事職務,對全體工會會員權益影響甚鉅,自應 認本件無定暫時狀態處分之保全必要性,故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駁回等語。
四、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工會之第9屆會員代表,及相對人第一 銀行之勞工董事,嗣相對人工會於111年8月26日作成無效之 系爭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後,再基於該無效決議作成系爭監事 會決議、系爭理監事聯席會決議,取消其董事代表人資格, 第三人第一金控亦於111年10月27日以董事會決議解任其勞 工董事職務,故兩造就上開決議是否有效、聲請人是否仍具 有勞工董事資格等節衍生爭議,現聲請人已提起本案訴訟( 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188號)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 人工會第9屆會員代表選舉候選人當選名單暨得票統計表、 第一商業銀行第26屆董事及第39屆監察人名單、系爭會員代 表大會會議紀錄、系爭監事會會議紀錄、系爭理監事聯席會 會議紀錄、第一金控111年10月27日第一金控總事發管字第0 0764號函等件在卷為憑。相對人工會則主張聲請人於就任勞



工董事後,有諸多利用勞工董事職權之不適任行為,經其監 事會進行調查後認定違反有工會董、監事代表人選任辦法第 7條第2款之情事,始決議解任其董事代表之職務等情,亦經 相對人提出監事會調查勞工董事高正義先生(即聲請人)職 權濫用疑義報告、相對人第一銀行辦理振興五倍券兌付作業 注意事項為佐。則相對人工會系爭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系爭 監事會決議、系爭理監事聯席會決議是否違法而無效,及是 否影響聲請人為工會代表人之資格,乃至聲請人與相對人第 一銀行之董事委任關係是否存在,均為兩造間爭執之法律關 係,且得於本案訴訟中加以確定,堪認聲請人就兩造間有爭 執之法律關係存在之請求原因,已有相當之釋明。 ㈡惟查,聲請人主張系爭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無效,致其因同為 無效之系爭監事會決議、系爭理監事聯席會決議,喪失相對 人工會代表人之資格,並遭相對人第一銀行之母公司第一金 控違法剝奪勞工董事身分,現相對人工會將於111年11月18 日辦理補選事宜,倘經選出新任勞工董事,對其董事資格、 權益亦將造成不可回復之重大損害云云,並舉相對人工會11 1年10月31日一銀工字第111229號開會通知函、同日一銀工 字第111230號公告、第一銀行工會董、監事代表人選任辦法 、系爭管理要點在卷可稽。然聲請人就相對人工會倘選出新 任勞工董事,其因此所受損失僅泛稱其將受有不可回復之重 大損害,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如不准予定暫時 狀態之處分其所受損害為若干,或將有何無法防止或避免損 害、危險之其他相類情形發生,自無足使本院對此有蓋然之 心證,實難率認聲請人所請有其必要。而系爭會員大會決議 、系爭監事會決議、系爭理監事聯席會決議是否因違法而無 效;第一金控是否有違法解任聲請人董事職務之情形,實屬 聲請人與相對人工會、相對人第一銀行及第一金控間實體爭 執事項,均非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之非訟程序所能審究。且 依本院職權查詢財政部國庫署111年8月31日、同年10月31日 公告之公股事業機構董監事名單,聲請人代表單位係第一金 控而非財政部,則其是否適用系爭管理要點,亦非無疑。故 本院要無從以相對人工會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進行勞 工董事補選,即認對聲請人將立即發生損害及危險,且有達 重大、急迫之情形。
 ㈢聲請人又主張勞工董事職務對勞工權益、勞資關係影響重大 ,倘未能使其繼續行使勞工董事職務,將無法繼續維護相對 人工會會員應有之權益,顯然對公益有所損害云云。惟查, 聲請人本係由相對人工會會員經票選方式選出之會員代表, 並經推派成為相對人工會出任相對人第一銀行之董事代表,



現因擔任勞工董事期間之個人行為操守問題致生本件爭執, 破壞相對人工會對外形象,足徵聲請人與相對人工會間之信 賴關係已然動搖,如使聲請人繼續行使勞工董事職務,可能 對相對人工會日後內部決策、管理制度產生重大干擾,亦難 期待聲請人與相對人工會爭訟期間,仍會積極為相對人工會 及全體會員爭取應有權益。且相對人工會為企業工會,屬社 團法人之一種,係以集體組織之方式,達成維護、提升勞工 之勞動條件之目的,採會員代表制之工會並以會員代表大會 為工會最高權力機關(工會法第15條第1項、第16條參照) ,是相對人工會就其工會治理事項,應以工會自治為優先, 則經選出之會員代表、董事代表分別基於工會內部一定數量 之民意,方可代表會員、工會行使相關權利,所處理者復均 係攸關工會組織凝聚、會員勞工權益之事務,是其勞工董事 之選舉及職務執行對於工會穩定至關重要,則本於工會自治 原則,法院自不應僅憑聲請人片面主張即按其要求預先制止 、干涉。此外,倘隨意准許本件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而使本 案判決確定前,先使聲請人權利獲得滿足,不僅過度干涉法 人自治,亦將使相對人工會蒙受取消補選勞工董事通知之不 利益,並有造成相對人工會全體會員無端受波及之虞,而形 成公眾利益之侵害。況且,相對人工會於補選完成後,即另 有勞工董事得參與相對人第一銀行董事會議,對於工會會務 運作、會員勞動權益、福利之爭取應無阻礙,本院審酌定暫 時狀態處分影響之重大性,衡以當事人間之利害關係,難認 本件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性。  
 ㈣綜上所述,依聲請人主張及舉證,尚難認有為防止發生重大 之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之情事,而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 要,是聲請人本件聲請難謂合於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要件,依 首揭說明,亦無從以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補足其釋明之欠缺 ,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五、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依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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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工會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