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840號
聲 請 人 洪麒書
相 對 人 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亞太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秦啟松
法定代理人 號2樓
相 對 人 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黃純萍
法定代理人 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
8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相對人「亞太國際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亞太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 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因聲請人之聲請狀誤載,致有如主文之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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