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全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蔡宛絨
代 理 人 陳世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吉帝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
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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