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全聲字,111年度,11號
TCDV,111,全聲,11,202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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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陳惠如

相 對 人 王裕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所為之110年度全字第171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10年度全字第1 7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 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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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