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1年度,107號
CTDM,111,簡上附民,107,2022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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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7號
原 告 鄒宏昌

被 告 黃奕銘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8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
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
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故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
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
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應負損害賠償之犯罪事實,雖
經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橋頭地方
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518號),惟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部分,因被告黃奕銘已於民國112年9月9日死亡,而經本院
以111年度金簡上字第85號為公訴不受理判決在案,是該移
送併辦部分與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間,自無實質上一罪或
裁判上一罪關係,無從併案審理,而經本院予以退併辦,亦
即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因此,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無
刑事訴訟之繫屬,依前開說明,原告之起訴於法未合,應以
判決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石育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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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