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智全字,111年度,1號
TYDV,111,智全,1,2022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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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智全字第1號
聲 請 人 彭振洋新竹市私立築科文理短期補習班

代 理 人 陳彥彰律師
李珮瑄律師
相 對 人 彭振剛私立築科文理短期補習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另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 、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 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 審民事訴訟事件,暨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 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均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 ,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所明定。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在 起訴前,向應繫屬之法院為之,在起訴後,向已繫屬之法院 為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在新竹市經營「私立築科文理短 期補習班」(府教社字第1070180221號)(下稱築科補習班 ),嗣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築科文理短期補習班 Dream Cla ss」及圖商標註冊登記,於民國109年10月1日核准註冊登記 在案(註冊/審定號:00000000),因辦學認真,築科補習 班於新竹市補教一級戰區已有相當名氣。而相對人為聲請人 之堂哥,在桃園市中壢區經營短期補習班,前向桃園市教育 局登記立案名稱為「私立桃一文理短期補習班」(府教終字 第1050308281號),因知悉聲請人規劃至中壢區開設築科補 習班分校,竟在聲請人即將完成立案登記前,向桃園市政府 教育局更名為「私立築科文理短期補習班」,致聲請人未能 完成桃園市設立補習班登記,亦未能使用「築科」名義對外 經營與招生,實質係避免受到競爭與市場比較。聲請人委請 律師發函請相對人立即停止侵害聲請人權益之行為,未獲相 對人置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規定,聲請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請求:㈠請准聲請人提供現金或同面額 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供擔保後,



裁定相對人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築科文理短期補習班」商 標之字樣或圖形於補習教材等及其包裝容器或有關之商業文 書,亦不得予以持有、陳列、販賣、輸出、輸入、自行或委 託授權他人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 推廣促銷;㈡請准聲請人提供現金或同額經金融主管機關核 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供擔保後,禁止相對人以「築 科文理短期補習班」商標中文字為自己公司、商號、圑體、 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相對人應撤銷立案登記文 號「府教終字第 1050308281號」補習班立案名稱,不得使 用「築科文理短期補習班」商標中文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因相對人前揭行為,將依商標法第69條、 民法第184條、公平交易法第29條至第30條規定請求排除並 防止其侵害,並依商標法第71條及公平交易法第31條規定請 求損害賠償,聲請人就前揭有爭執之智慧財產法律關係,在 起訴前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依首揭說明,應由智慧財產 及商業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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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