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1年度,680號
CLEV,111,壢小,680,2022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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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68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莊碧雯
被 告 包素華即包鳳珠



宋天保(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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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