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1年度,104號
TCDV,111,救,104,2022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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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救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李左賢
相 對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家境清寒,實無力繳交鉅額訴訟 費用,此有臺中市○區○○里開具之證明書可證,請准予訴訟 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 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 第2 項、第284 條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 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 號判決 意旨參照)。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即應 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 院88年度台抗字第161 號裁判可供參照)。再按低收入戶標 準乃行政主管機關為提供社會救助所設立之核定標準,與法 院就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認定,係屬二事(最高法院10 0年度台聲字第463 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當事人聲請 訴訟救助,應就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致無資力支付訴 訟費用之事實,提出可供法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信其 主張大概為可信,如未釋明至此程度,應認不合於訴訟救助 要件,自應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
三、聲請人主張其為家境清寒而無資力支出本案訴訟費用,固據 提出民國111年6月24日臺中市○區○○里清寒證明書為證,然 該證明書僅載李左賢家中經濟狀況不佳等語,未就經濟狀況 予以說明,無從憑以釋明其無資力並缺乏經濟上之信用技能 ,且該證明書係由臺中市○區○○里里長所開立,通常係應里 民需要所為便民措施,並未經法定程序審核,要與當事人有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無必然關連,此依證明書上記載用途為 申請補助即明,故自難僅憑此認定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另據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109、110年度稅務電子閘門



所得調件明細表,其於109、110年之股利、財產交易其他所 得共3筆,給付總額新臺幣(下同)000,000元,且名下除被 查封之土地外,尚有房屋1筆,財產總額0,000,000元,足見 聲請人尚有資產,並非全無收入之人,且非窘於生活而無資 力。是聲請人上開所舉證據不足以釋明其經濟信用能力已生 窘迫無法繳納,且其信用能力無從向他人籌措裁判費之事實 。此外,聲請人復無提出其他證據釋明其合於訴訟救助之聲 請要件,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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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